首页
民商涉税案件
企业税收筹划
增值税案件
房产税案件
财务税务资讯
税务行政纠纷
刑事案件辩护
海外代购
消费税收
个人税务
期权激励
企业上市
股权转让
并购重组
海外收购
知识产权
合并分立
产权过户
企业改制
地方优惠
企业税务
破产税务
抵扣认证
税款分担
发票索要
投资融资
车船税收
出资入股
资本运作
企业税负
关联交易
留抵退税
视同销售
代位撤销权
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
挂靠开票
出口退税
抵扣认证
进口应税
自营出口
变名销售
抵税发票
房企所得税
房屋交易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房产印花税
房地产税
合作建房
房屋出资
房企股权
房屋契税
物业税收
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
税收知识
理论探索
律师说税
财务实操
法院判例
案例解析
行政案例
税收协定
海关税则
财会法规
行政处罚
税务处理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税务听证
税款征收
申请退税
发票管理
纳税担保
行政强制
涉税鉴证
税收优惠
销毁账簿
出口骗税
虚开发票
逃税抗税
逃避欠税
走私逃税
制造发票
出售发票
购买发票
伪造发票
渎职犯罪
刑事程序
赣州财税律师网
搜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23-04-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2018-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5月29日
阅读 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