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商涉税案件
企业税收筹划
增值税案件
房产税案件
财务税务资讯
税务行政纠纷
刑事案件辩护
海外代购
消费税收
个人税务
期权激励
企业上市
股权转让
并购重组
海外收购
知识产权
合并分立
产权过户
企业改制
地方优惠
企业税务
破产税务
抵扣认证
税款分担
发票索要
投资融资
车船税收
出资入股
资本运作
企业税负
关联交易
留抵退税
视同销售
代位撤销权
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
挂靠开票
出口退税
抵扣认证
进口应税
自营出口
变名销售
抵税发票
房企所得税
房屋交易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房产印花税
房地产税
合作建房
房屋出资
房企股权
房屋契税
物业税收
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
税收知识
理论探索
律师说税
财务实操
法院判例
案例解析
行政案例
税收协定
海关税则
财会法规
行政处罚
税务处理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税务听证
税款征收
申请退税
发票管理
纳税担保
行政强制
涉税鉴证
税收优惠
销毁账簿
出口骗税
虚开发票
逃税抗税
逃避欠税
走私逃税
制造发票
出售发票
购买发票
伪造发票
渎职犯罪
刑事程序
赣州财税律师网
搜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04-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2-6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阅读 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