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目 | 税 率 | 备 注 |
(一) 烟 1. 卷烟 ( 1) 甲类卷烟 ( 2) 乙类卷烟 ( 3) 批发环节 2. 雪茄烟 3. 烟丝 |
56%+0.003 元/支 36%+0.003 元/支 11%+0.005 元/支 36% 30% |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 支) 调拨价≥70 元 (不含税) 的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70 元(不含税)的卷烟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
( 二) 酒 1. 白酒 2. 黄酒 3. 啤酒 ( 1) 甲类啤酒 ( 2) 乙类啤酒 4. 其他酒 |
20%+0.5 元/500g 240 元/吨
250 元/吨 220元/吨 10% |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啤酒源、菠萝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 三) 高档化妆品 |
15% |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 (完税)价格 (不含增值税) 在10 元/毫升 (克) 或 15 元/片 (张) 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四)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5%
10% |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五) 鞭炮、烟火 | 15% | 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
(六) 成品油 1. 汽油 2. 柴油 3. 航空煤油 4. 石脑油 5. 溶剂油 6. 润滑油 7. 燃料油 |
1.52 元/升 1.2 元/升 1.2 元/升 1.52 元/升 1.52 元/升 1.52 元/升 1.2 元/升 |
对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 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
(七) 摩托车 1. 气缸容量在≤250ml 以下的 2. 气缸容量在> 250ml 以上的 |
3% 10% |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 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气缸容量250ml(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
(八) 小汽车 1. 乘用车 (1)气缸容量≤1.0 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1.0 升≤1.5 升的 (3) 气缸容量>1.5 升≤2.0 升的 (4)气缸容量>2.0 升≤2.5 升的 (5) 气缸容量>2.5 升≤3.0 升的 (6)气缸容量>3.0 升≤4.0 升的 (7) 气缸容量>4.0 升以上的
2. 中轻型商用客车 3.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 |
1% 3% 5% 9% 12% 25% 40%
5% 10% | 含9 座内乘用车、10 ~ 23 座内中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 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 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自2016 年12 月 1 日起, 对超豪华小汽车除了在进口环节或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在零售环节再加征10%的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 万元 (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九) 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十) 高档手表 | 20% |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税) 每只≥ 10000 元的 各类手表 |
(十一) 游艇 | 10% |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8 米<游艇长度<90 米 |
(十二) 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又称卫生筷子,以木材为原料,制成后一次性使用 |
(十三) 实木地板 |
5% |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
(十四) 电池 | 4% |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 、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
(十五) 涂料 | 4%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 (VOC) 含 量≤420g/L 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一) 甲类、 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
卷烟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
环节 | 适用税目 | 每支 | 每标准条(200支) | 每标准箱(5万支) | |
进口、生产、委托加工环节 | 甲类 | 56% |
0.003 元/支 |
0.6 元/条 |
150 元/箱 |
乙类 | 36% | ||||
批发环节 | 不区分 | 11% | 0.005 元/支 | 1 元/条 | 250 元/箱 |
( 二) 1. 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 定额税率要把握公斤、 吨与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 | 500 克或 500 毫升 | 1 公斤 ( 1000 克) | 1 吨 ( 1000 公斤) |
单位税额 | 0.5 元 | 1 元 | 1000 元 |
2. 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 分别适用250 元/吨和 220 元/吨的税率。
适用税目 | 判定标准 | 定额税率 |
甲类 |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 3000 元 (不含税) | 250 元/吨 |
乙类 |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3000 元 (不含税) | 220 元/吨 |
(三)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由 10%的税率减按 5%的税率征收。
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分类及规定 | 税率 | 纳税环节 |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5% |
零售环节 |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 | 10%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 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