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种类 | 序号 | 增值税项目 | 项 目 明 细 | 税 率 |
一般 纳税人 | 一
|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除外);销售劳务 | 13% | |
二 | 销售或者进口 |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
9% |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黑体 |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三 | 交通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 |
9% | |
水路运输服务 | ||||
航空运输服务 | ||||
管道运输服务 |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
四
| 邮政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 |
9% | |
邮政特殊服务 | ||||
其他邮政服务 | ||||
五 | 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9% |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
六 | 建筑服务 | 工程服务 |
9% | |
安装服务 | ||||
修缮服务 | ||||
装饰服务 | ||||
其他建筑服务 | ||||
七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产权 | 9% | |
八 | 金融服务 | 贷款服务 |
6% |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
保险服务 | ||||
金融商品转让 | ||||
九 | 现代服务 | 科研和技术服务 |
6% | |
信息技术服务 | ||||
文化创意服务 | ||||
物流辅助服务 | ||||
鉴证咨询服务 | ||||
广擂影视服务 | ||||
商务辅助服务 | ||||
其他现代服务 |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9% | |||
十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6% | |
教育医疗服务 | ||||
餐饮住宿服务 | ||||
居民日常服务 | ||||
其他生活服务 | ||||
十一 | 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 6%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9% | |||
十 二 |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 9% |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10% | |||
小规模纳税人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 十 三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则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使用或者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 定应税行为,但使用5%征收率的除外 | 3% | |
十 四 | 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懂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 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遭、安全保护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5% | ||
个人出租住房, | 5%减按1.5% | |||
十 五 |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3%减按2% | ||
纳税人 | 十 六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零税率 | |
十 七 十 八 十 九 |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零税率 | ||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 免税 |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增值税零税率。 |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类 型 |
预售房地产类型 | 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申报 | 发票开具 |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
一般 纳税人 |
自行开发 老项目 |
简易计 税 | 全额3%预缴
| 全额申报 5%征收率 扣减预缴 |
自开 |
自开 |
一般计 税 |
全额3%预缴
| 按面积配比扣土地价款差 额申报 9%税率 扣减预缴 | ||||
自行开发新项目 | 全额3%预缴
| 扣土地价款差额申报 9%税率 扣减预缴 | ||||
小规模纳 税人 | 自行开发老项目 | 全额3%预缴
| 全额申报 5%征收率 扣减预缴 |
自开 代开 |
代开 | |
自行开发新项目 |
注: 房地产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及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税率表
纳税人 类型 | 不动产 | 预缴环节 | 申报环节 | |||||||||
取得时间或类 型 | 取得方式 或所在地 | 计税方式 | 计税 依据 | 预缴 率 | 缴纳地 点 |
计税依据 | 税率或征收率 | 申报地点 | ||||
一般纳税 人 |
2016年4月30日前 |
非自建 | 简易计 税 |
差额 |
5% |
不动产 所在地 |
差额 | 5% |
机构所在 地 | |||
一般计 税 |
全额 | 9% | ||||||||||
自建 | 简易计 税 |
全额 |
全额 | 5% | ||||||||
一般计 税 | 9% | |||||||||||
2016年5月1日后 | 非自建 | 一般计 税 | 差额 |
全额 |
9% | |||||||
自建 | 全额 | |||||||||||
小规模 纳税人 | 非自建 |
简易计 税 | 差额 |
5% | 不动产 所在地 | 差额 |
5% | 机构所 在 地 | ||||
自建 | 全额 | 全额 | ||||||||||
个体工商 户 |
非住房 | 非自建 | 差额 |
5% |
不动产 所在地 | 差额 |
5% |
机构所在 地 | ||||
自建 | 全额 | 全额 | ||||||||||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 |
所有地区 |
全额 |
全额 | |||||||||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 非普通 | 北上广深 | 差额 | 差额 | ||||||||
其他地区 |
免税 | |||||||||||
普 通 |
所有地区 | |||||||||||
其他个人 |
非住房 | 非自建 | 差额 |
5% |
不动产所 在地 | |||||||
自建 | 全额 | |||||||||||
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 |
所有地区 |
全额 | ||||||||||
购买2 年以上( 含2 年) 的 住房 | 非 普 通 | 北上广深 | 差额 | |||||||||
其他地区 |
免税 | |||||||||||
普 通 |
所有地区 |
3、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表
纳税人 | 不动产 所在地 |
类型 |
计税方式 | 预缴环节 | 申报环节 | ||||
计税依 据 |
预缴率 |
预缴地点 |
计税依据 | 税率或征收 率 |
申报地点 | ||||
一般纳税人 |
本地 |
老项目 | 简易计税 |
本地项目不预缴 |
全额 | 5% |
机构所在地 | ||
一般计税 | 9% | ||||||||
新项目 | 一般计 税 | 9% | |||||||
异地 |
老项目 | 简易计 税 |
| 5% |
不动产所在 地 | 5% | |||
一般计 税 |
| 3% | 9% | ||||||
新项目 | 一般计 税 | 3% | 9% | ||||||
小规模纳税 人 | 本地 |
所有项 目 |
简易计税 | 本地项目不预缴 |
全额 |
5% |
机构所在地 | ||
异地 |
| 5% | 不动产所在 地 | ||||||
个体工商户 |
本地 | 非住房 |
简易计税 |
本地项目不预缴 |
| 5% |
机构所在地 | ||
住房 | 1.5% | ||||||||
异地 |
非住房 |
| 5% |
不动产所在 地 | 5% | ||||
住房 |
| 1.5% | 1.5% | ||||||
其他个人 (自然人) |
本地 | 非住房 |
简易计税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预缴 |
| 5% |
不动产所在地 | ||
住房 | 1.5% | ||||||||
异地 | 非住房 | 5% | |||||||
住房 | 1.5% |
4、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表
纳税人跨县 (市、区) 提供建筑业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部门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
施工类型 | 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申报 | 发票开具 | |||
普 票 | 专 票 | ||||||
一般纳税人 |
总包方 |
一般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全额申报,9%税率 扣减预缴 |
自开 |
自开 | |
简易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差额申报,3% 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分包方 (不再分包) |
一般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全额申报,9%税率扣减预缴 | ||||
简易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 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全额申报,3% 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小规模纳 税人 |
单位 个体 工商户 |
总包方 |
简易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差额申报,3% 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 代开 |
代开 |
分包方 (不再分 包)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 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全额申报,3% 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其他个人 |
不适用本办法 | 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
代开 |
代开 |
注:( 1 ) 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 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 2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
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 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