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1-30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
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
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
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
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
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
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
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
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
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的税款。
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
/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
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
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
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
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
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
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
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
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
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
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
退运原因说明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
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
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
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