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