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秀 芳
摘要:近两年以电子商务为主的各类数字经济新业态层出 不穷,呈现爆发趋势。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微商等迅速壮大,经营主体更趋多元化。互联网以其方便、快捷、低门槛等特点吸引了许多中、低收入人群投入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在给广大消费 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从中获得了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不 同程度地提高了市场效率,扩大了市场影响力。但与此同时大数据 杀熟、明星直播刷单造假、红人带货战报注水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也 愈加凸显。文章从电商税角度分析电商企业税务风险及其成因,提 出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电商企业 税务风险 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240;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914(2021)06-110-02
2020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的中标公告。公告表示,中标公司将在未来 6个月内完成对国家电商税收数据分析的升级完善工作。这也意味着,升级完成后,国家将正式开启对电商税收的严查工作。[1]换言之,此次升级完成后,网店信息将和工商、 公安、税务等部门实现共享。“瞒报谎报”“刷单”等征税盲点或将不复存在,过去逃税的“漏网之鱼”也将无处遁形。至此电商避税天堂的通道已经关闭,逃税、避税等违法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电商企业只有遵守国家法律、遵循市场规律、合理规范地规避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电商税实施下电商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一)刷单涉税风险
所谓“刷单”是指电商经营者直接或间接雇请刷单人,用虚假买卖的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售量,获得好评以吸引顾客,电商经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返利给刷单人的行为。随着电商之间竞争日趋激烈,除了刷销量,还包括刷好评、刷关注、刷收藏等等,其最终目的无非在于提高商家在电商平台的相关排名,从而增加顾客的注意度,以达到其商业目的[2]。
在此主要探讨与纳税有关的“刷单”,其实质是商家为了刷销量而形成的虚假交易。实践中,“刷单”交易流程中都会出现种种不真实的环节,譬如发货、收货,要么并没有实际发生,只是在快递公司凭空流转了一个快递单号;要么是名实不符,客户拍下的是高金额货品,但实际在快递环节流转的却是价值极低的小商品。当然现金流也不是真实的,往往是作为“刷手”的买家完成付款之后,卖家再通过各种方式将货款转回给买家或者专门组织多个买家实施刷单的组织者。然而关键问题在于,这些虚构的交易,在电商平台的交易记录中却是作为实际销售量显示的,因此导致了电商企业向税务局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大数据统计的销售收入存在较大的出入。站在电商的角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进货成本、店员工资、店面租金及装修费用、广告费、水电费等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3]这里所说的“合理支出”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即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能够直接计算到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支出。从表面上看,电商在“刷单”行为中,销售了应税货物取得了销售收入,自然而然产生了增值税销项税,进而产生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基于保护国家税收秩序稳定的角度考虑应对这种虚构交易进行征税。而从实质课税角度而言,增值税中货物销售收入的确定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和收取款项两个方面,“刷单”行为只有款项收取,没有实际发货,即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构成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对于增值税、所得税的判断应当更加尊重事实,“刷单”行为应当不能认定是 一项应税行为。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信息,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虚假交易信息、编造虚假宣传广告、提供虚假排名、消费者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很显然,“刷单”行为是虚构的交易信息,“刷单”费用是不合理的违法支出,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会因此造成高额的罚款支出,这种行为一方面增加了电商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还会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电商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报送纳税信息,提供在平台内交易的真实完整的信息。然而长期以来,电商企业的消费者大多是个人,不要求电商企业提供发票,电商企业也不注重票据的管理。“刷单”行为发生后很多电商企业虽然支付了“刷单”费,但是无法提供完整地能够反映业务全过程的数据,导致在涉税事项申报时,缺乏能让税务机关信服的原始资料,最终会成为大额补税的“冤大头”。
(二)直播带货涉税风险
直播带货,是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开设直播间或邀请职业主播进行线上推介等方式,利用网络直播技术,在线上展示商品、开展答疑咨询服务、进行导购销售的新型服务方式。[4]由主播通过“红包”“搭售”或“秒杀”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地优惠,直播带货,实现了商品销售者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吸引了广大消费者,为产品打开了销路。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直播带货发展迅猛。据统计,仅 2020年上半年,电商直播量就超过 1000万场,网红带货主播人数超过40万,观看人次超 500亿,上架商品数超过 2000万,直播电商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万亿。但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其涉税风险也不断增加。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 12315平台共接收了 2.19万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同比增长 479.60%。其中,“直播带货”诉求占比近六成。很显然,加强对直播带货涉税风险的研究显得紧迫而有必要。
从涉税的角度看,直播带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虚开发票风险。一方面,直播平台承接来自企业的直播销售业务,需要向企业出具发票,而直播平台将业务委托给主播个人后,主播一般都不愿意提供发票,导致直播平台无法取得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电商企业可能因购买发票而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
2.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风险。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报酬后,合同履行方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现实中因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税率太高,主播大多不愿意缴纳个税,从而导致电商企业因未代扣代缴税个人所得而税产生偷漏税的风险。
3.核定征收风险。目前,电商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遍采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交税。这种方法可以大幅降低税负,其优势比较明显。但事实上核定征收政策往往与企业注册地的税收政策相关联,如果企业注册地收紧了核定征收的放权,就可能产生税负增加的风险。
(三)不申报销售收入涉税风险
近年来,网络贸易的便捷性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很多人足不出户只要通过电子邮件、视频聊天、扫描传真等多元化沟通方式就能完成交易;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 京东白条第三方支付方式就能完成线上支付,这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让某些电商企业钻了税收征管的“空子”。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通知要求,从 2018 年 6月 30 日起,包括支付宝、微信等在内的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全部纳入网联清算平台,至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原有的直连模式将全部终止。[5]虽然考虑到扶持小微企业, 对于电商的全面征税并没有大范围的展开。已经有一些地区对电商企业的税务核查开展了尝试。2018 年, 某地税务局对所在辖区内电商企业开展互联网涉税风险专项核查工作。此次共核查 61 家电商企业,单户差额(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 增值税申报的差额)最多达到 3386.01 万元,差额合计 6.69亿元。 其中,一半的企业销售额(含税)差额超过1000万元,核查的电 商纳税人数据主要来自某猫、某东、苏宁易购、当当等知名电商平台。[6]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掌握大量数据后,对可能存在未申报或未按实际交易额完成申报的企业进行税务核查,将会起到“精确制导”“精准监管”的效果,电商企业如果存在不申报或不 完全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就可能存在因偷漏税被处罚的危险。
二、电商企业税务风险成因
(一)滥用国家鼓励政策偷税漏税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小微电商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然而也为很多电商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截至 2020年 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达 7.49亿,较 2020年 3月增长 3912万,占网民整体的 79.7%;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达 7.47 亿,较 2020年 3 月增长 3947 万,占手机网民的 80.1%。那么在电商平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万的商家有多少呢?据统计,90%以上的中小电商卖家是不需要交税的。一些平台上的小企业以自然人的名义开网店,经常性地“刷单” 以吸引流量,从而扩大交易额,与此同时,他们还会瞒报自己的实际营业收入,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财务数据不对等导致监管困难
在电商企业发展的初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大部分电商企业本身缺乏财务管理能力,没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往往处于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状况。甚至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纳税或少纳税成为电商行业的传统和相对于实体经营的优势。据统计,截至 2020年第三季度,电商公司财务规范建账的比例仍不到 10%, 而且这些公司在 CTC 交易时,基本上都不出具发票。由于电商企业落实税收注册登记制度不力,导致大部分个人电商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给税务机关对电商企业开展税收监管增加了难度。
三、电商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一)规范运营,避免和杜绝刷单现象
电商企业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刷单”证据,对于实际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增值税申报的差额,就需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因此,电商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合法合规促销,避免和杜绝刷单现象。如果确实存在“刷单”销售数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刷单”资金流转、生成物流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流水等相应证据,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通过提交能够证明“刷单”支付成本,购买物流数据成本、平台交易流水等数据,可以有效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规避刷单补税风险。
(二)正确选择经营模式,合理合格避税
针对直播带货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为避免虚开发票、不按规定扣缴个税所导致的税收处罚风险,电商企业在确定经营模式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税收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以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建议提供服务劳务的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月销售额 10万元(季度销售额 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从而增大提供劳务者开票的意愿。劳务报酬经济平台在扣缴个税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税率,尽可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如果汇算清缴计算的税额低,还可以退回差额部分。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三)吃透政策,用足用好国家减负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力度,也为电商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57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万元(含 3万元)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 政策如下表:
2019年,国家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7]众多电商小微企业完全可考虑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把多项业务拆分为多个主体,以多个经营主体方式对外营业,尽最大可能做到合理合法避税。
此外,电商企业还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跨境电商企业可以直接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方式,用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
综上所述,在电商税即将严格执行的时刻,电商企业应该顺势 而为,增强法律意识,遵循市场发展规律,规范运营,用足、用活、用 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合理、合规,合法避税,增强竞争优 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池仁勇,刘道学,林汉川,秦志辉.中国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研究报告 [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2] 栾韦玉,宋英茜,孙月,张译水,孙赫.关于微商纳税问题的调查研究[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04):94,108.
[3] 钱忱.“双创”背景下国家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影响的思考[N].活力, 2018(22):01.
[4] 张敬伟.给小微企业普惠减税有助于涵养市场活力[G].每日经济新 闻,2019.02.13.
[5] 郭居,孙树营.新税收政策与会计操作疑难问题解析(下)[M].中国市 场出版社,2013.
[6] 叶泉.用法律去除电子商务病灶,[J].江淮法治,2018(21):8
[7] 雷敬斌,伍少金,张小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实 务.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酒泉 7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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